我市地势西北高、东南低,高差悬殊,降水时空分布极不均匀,每年汛期集中在6-9月份,因此,我市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应放在这个时间段。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气象、教育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地区进行一次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点落实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预防措施,“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要签订发放到有关乡(镇)、村、组和住户,做到层层签订,一户一卡。要制定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抓好落实,并要明确责任人,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地质灾害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害速报和应急处理等制度,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性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尽快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国土、气象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适时预报工作。各县市区要依据各灾害点的监测情况和当地气象、水文预测资料,结合以往发生地质灾害的各种临界值,预报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2.在汛期,各单位要有专门人员24小时值班,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值班电话要在4月30日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0377-63108329、63108391(白天);0377-63108333 63108391(夜晚)。
3.各县市区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要在5月30日前将列入市级防治方案的主要地质灾害点巡查一遍,巡查重点是主要灾害是否进行了监测、是否签订“两卡”及“两卡”的落实情况。巡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并将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将于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主要地质灾害危险区(点)的防治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6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