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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9日)废止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未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暂不开征,已开征的不得扩大征收范围。征收标准高于《办法》规定的,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低于《办法》规定的不得提高。

  二○○八年六月四日

  南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 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精神,结合南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类资源开发和产业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力、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服务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6.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8.房地产二级市场住房和土地交易分别按交易额的0.5%、3%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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