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
毕业时落实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地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档案、派遣等手续。各级公安部门要凭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开具的《就业介绍信》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转方面要以《就业报到证》和《就业介绍信》为依据,取消落户限制。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择业期为2年,在此期间,其户口和档案可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免收户口、档案管理费。择业期满后,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申请,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择业期再延长1-3年。超出择业期,未签订人事代理协议者,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市、县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36号)中“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规定,凭市、县人事部门《先落户后就业证明》和《人事代理人员落户证明》办理集体落户手续。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申请回原户籍所在地恢复原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未就业证明予以办理“非转农”手续。
五、认真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对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助,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市、县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工商、税务、中小企业服务、银信等部门要在毕业生报到处设立服务窗口,展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和办事程序等信息,现场办公,办事大厅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每年年底60%以上回县市区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当年未就业的要统一安排就业实习。
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见习单位的确立和见习毕业生的推荐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要尽快制订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促进毕业生就业。
六、加强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的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