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市司法局
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法〔 2007 〕 3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
围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总体目标,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动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总结推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确保我市行政机关逐渐达到依法行政的要求,为建设法治政府打下坚实基础。
示范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本单位工作的基本准则,定期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围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三、方法和标准
(一)分级负责,区别指导。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分为省、市两级。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各单位自荐,经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授予 “ 河南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 匾牌和证书。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范围是县(区)政府、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各单位自荐,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授予《鹤壁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匾牌和证书。其中,县(区)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报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经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治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