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 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 4.5≤ 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 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
|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 人以上
| 占上年生产总值比例 1%以上
| 7.0 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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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 50 - 299人
| 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
| 6.0 - 6.9 级
|
较大地震灾害
| 20 - 49人
| 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
| 5.0 - 5.9 级
|
一般地震灾害
| 20 人以下
| 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
| 4.5 - 4.9 级
|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 I级响应、 Ⅱ 级响应、 Ⅲ 级响应和 Ⅳ 级响应。
I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 级、 Ⅱ 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 Ⅲ 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Ⅳ 级响应由灾区县 (区 )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本市内 M > 3.0 级以上地震、市外周边地区 M > 4.0 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 2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 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快报》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社会影响等。当本市内发生 M≥ 4.0级地震时,市地震部门和地震台站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后续按震后 2小时、 6小时、 6小时 …… 间隔上报。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的县(区)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报送市地震、民政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 2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并及时续报。同时向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