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批确认由所属部门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0项)
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1项)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470号令)第
三条第一款,《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49号令)第
三条第三款
二、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共2项)
1.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184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权限内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依据: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号令)第
十九条
三、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共1项)
1.辖区内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与经营审批依据:国务院《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
十三条
四、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共1项)
1.酒类批发许可依据:《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
五、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共1项)
1.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依据: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
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