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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批确认由所属部门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0项)

  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1项)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47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49号令)第三条第三款
  二、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共2项)
  1.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184项,《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权限内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依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号令)第十九条
  三、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共1项)
  1.辖区内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与经营审批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十三条
  四、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共1项)
  1.酒类批发许可依据:《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
  五、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共1项)
  1.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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