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新政发〔2008〕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要求,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自治区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决定第九批确认由所属13个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50项(附件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6项(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附件3),其中,下放管理层级3项、变更实施主体1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0项)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6项)
3.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