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绿化管护工作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51号)
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住宅小区绿化管护工作关系到广大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创建园林城市的大局。为营造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和《
物业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绿化管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绿化管护工作职责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绿化根据规划方案已施工建设到位,但尚未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小区绿化遭自然或人为损坏的,由开发企业或原自管房单位负责补种到位。凡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物业管理阶段,绿化管护工作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后小区绿化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当造成苗木花草死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恢复。小区绿化被违法侵占、破坏的由侵占、破坏人负责赔偿并补种到位。已进入后期物业管理的小区,绿化达不到园林城市住宅小区绿化创建标准的,由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负责补种并达到创建标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绿化达不到园林式小区标准的,由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负责补种,验收达标后明确长效管理单位。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已注销的由所在社区负责,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已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三)纳入政府整治的老小区。列入市政府整治计划的老小区,在实施整治时要切实制定绿化整治计划,整治结束时小区绿化要达到创建标准,整治验收后由整治责任单位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四)社会零散居民区。绿化达标工作由所在社区负责。
二、进一步落实市区住宅小区绿化管护工作任务
盐都、亭湖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住宅小区绿化创建达标工作,对达标验收合格的小区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长效管理工作。
开发企业和自建房单位要按照创建园林式小区的要求,建设或补建住宅小区绿化,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组织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