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秩序。严格执行净地交易制度。凡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熟地。出让时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继续完善和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出让活动集中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范,坚持出让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冲击土地交易场所,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竞买保证金和首付出让金比例。投标人、竞买人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宗地市场评估审定价的20%。首付出让金所占出让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应当在60日内缴清。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经土地市场管理机构批准。
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国有土地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完善土地市场的准入监管,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竞价出让和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并适时列入“黑名单”范围,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三年内禁止其参加黄山市内竞买活动。
加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的监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在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保证项目按期完成。规划部门应当做好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管;国土部门应当做好建设用地的监管;发改部门应当做好项目投资强度的监管。
凡已出让的建设用地,土地受让方应严格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履行开发建设义务。对进展缓慢,无法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实施开发的,要及时做好未开发土地的收回和变更出让合同的工作;对确实无力开发的,应当及时收回用地,重新出让。对已实施完成项目,要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凡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必须依法补征土地出让金。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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