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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获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生物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生物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原则上按不高于国家或省支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支持。
  (二)未获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生物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生物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且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2.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出资金安排要求,由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确定年度引导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5月底前发布组织实施本年度引导资金专项的通知,6月中旬组织评审,7月底前综合提出专项安排意见,8月底前下达专项安排计划,并将下达计划的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专项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实施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将审批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由项目主管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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