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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政〔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有关部门:
  《宣城市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活动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宣城市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活动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全面履行新形势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法模范县”活动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9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皖国土资〔2008〕99号文件精神实质,深刻把握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活动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深化对创建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从2008年起,全市七个县市区要全面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活动,争取每年1-2个县市区进入全省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或执法模范先进县行列,力争3-5年内进入全省执法模范先进市行列。
  二、强化领导,明确创建工作主体
  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活动的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创建各项工作的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活动方案。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组,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县市区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要凝聚各方力量,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形成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要将创建工作延伸到乡镇办事处、村组和社区,细化基层政府和组织创建工作职责,形成创建工作全覆盖的网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帮助各县市区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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