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或备案的承办机构。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审批或备案的具体程序。省统计局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1、相关专业审查;
2、法规制度处审查;
3、局领导审批;
4、发函批复。
第六条 审批或备案的期限。省统计局在收到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依照第五条第(一)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七条 法定标识。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在省统计局批准同意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后,在该表的右上角列明法定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表号(由主办单位按照上述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编制表号)、制表机关名称(为主办单位全称)、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名称(为广东省统计局)、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为批文上的文号)、有效期限(为批文上列示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地方和部门在统计调查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将调查结果报送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一份。
第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以中央驻粤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为主,联合省统计局制定的无论是经常性的还是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的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省统计局将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省统计局定期通过广东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目录。
(二)将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列入省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管理范围。
(三)定期对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列入省统计工作巡查内容。
(四)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省统计局将予以废止,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