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规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统计局2008年6月4日以粤统字〔2008〕17号发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规范化,杜绝重复统计现象,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政府统计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本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的收集地区性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项目。
本规定所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中央驻粤单位、省直机关(省统计局除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直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以上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单独组织实施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条 省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三条 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统计调查所需的调查条件(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资料的取得应充分利用现有行政部门掌握的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的,省统计局将不予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
(一)审批类项目,具体包括:
1、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大型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