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政〔2008〕28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处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培训、考核、发证、证书复核及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州、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范围,除《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筑金属焊接切割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三、凡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到省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统一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到2008年底,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30%,到201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具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以3:1的比例配置。理论教师需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职称;实训教师需具有较丰富的生产操作实践经验。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傅担任实训教师,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做好传帮带。
3、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室、实训工位、设备和机具。每一主体工种的工位不少于10个。对材料消耗大、无法重复使用和特殊项目的培训,可与生产实践相结合进行现场培训。
4、能够严格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大纲和我省确定的培训范围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五、实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报名时,培训机构要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将参加考核人员名单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并在厅人事教育处及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监督下,对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