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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8日)废止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蚌政〔200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3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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