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取消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暂缓办理房屋开发资质和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年检手续。
15.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安全年检手续。
16.市国土资源局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其改、扩建工程时,暂缓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17.人事、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年审登记、核发工资手册时,要将失业保险参保情况作为审核的前提条件。对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事业单位,不予核发工资手册,并督促其依法参保。
18.市发展改革委、市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在审批非生产建设、出国等项目时,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9.执行暂缓年检的部门要责令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逾期未参保的,要告知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罚。
20.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职能部门联动情况进行督查。市直机关工委要把各职能部门执行联动制约措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三)普查参保信息,从源头掌握参保资源。4月15日至7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城镇各类企业(含地属乡镇的中小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劳动适龄人口(18至60周岁,其中女干部至55周岁、女工人至5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地毯式普查。普查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统计、地税、财政、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实施。通过逐户排查的方式彻底摸清扩面资源底数,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人员的情况统计上来,报到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新增从业人员明细与数据库中已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形成数据汇总和情况分析,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采取措施督促其依法参保。
(四)完善参保缴费政策,从政策层面促进扩面。为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根据省社保扩面政策做出以下规定。一是在我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二是地处乡镇的企业,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三是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合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四是对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和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五是过去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按对应期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是自由职业者可按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做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七是职工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收取“滞纳金”;八是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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