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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5.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为新成立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必须严格把关,对不参保的单位暂不予办理。

  对新参保或已参保的企业办理年检时,必须以参保缴费为先置条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用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核定表》为依据,否则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6.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暂缓办理营运手续。

  7.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卫生局根据各自职能,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年检等相关手续。

  8.民政和教育部门对未依法参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办理相应的资质审核,并责令其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9.公安交警部门对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购置的新车不予发牌落户,对已有的车辆暂缓年检。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和政府控购采购办公室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申购小汽车相关手续。

  10.市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对被拆迁单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时,将用人单位已经登记参保的在职职工人数作为核发拆迁误工补助的主要依据,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职工不得列入误工补助范围。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被拆迁单位,申请法院用其动迁补偿金补缴欠费。

  11.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享受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对其科研项目,市科技部门不予立项审批,不给予扶持政策,不办理科技贷款;对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审批,不予办理国债支持;对其技术改造项目,市经委不予立项审批。

  12.全面贯彻落实《铁岭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意见》 (铁委发[2005]l4号)精神,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部门将不提名其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现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市人大、市政协应对其做出规定,约束其尽快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1年内仍未纠正的,同级人大、政协应建议辞去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或予以罢免。

  13.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农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工商联等部门,要将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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