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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
(黔国土资函[2008]15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社会资金除自行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外,外不能再开展以获取新增耕地指标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妥善处理原已批准立项的社会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本次处理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的范围为按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理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通知》(黔国土资[2007]62号)要求已批准立项并备案的项目。即:2007年5月24日前已批准立项,并在2007年6月20日前送省厅耕地保护处备案的项目。

  二、所有遗留项目必须于2008年11月底前全部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自行流转,须由项目所在县(区、市、特区)人民政府收购,纳入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收购价格按按《关于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与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188号)规定办理,指标收购价的利润不能超过生产成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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