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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二)探亲度假、旅游非突发性疾病;

  (三)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四) 自伤、自残、自杀的(精神病人除外);

  (五)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所致伤病的;

  (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其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七)因美容、矫形、先天性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八)国家和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居民住院医疗费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业务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财政专户拨付。

  第三十条 居民转外住院治疗期间,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治疗后凭转外手续,持有效证件及相关医学资料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居民在住院治疗时,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仍不出院的,自住院治疗终结之日起,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先拨付统筹基金范围的90%,其余lO%留作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在次年3月31日前结算。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铁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否则不享受医保待遇。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应认真查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证件,发现有仿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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