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并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黔建设通〔2006〕485号),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抗震设防、安全性和建筑节能,以及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要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等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进度、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严格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试块、预制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确保试件的真实性。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