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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健全和完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项目。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及缴费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
  公安、物价、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身份认定、组织参保缴费以及同级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方式

  第六条 丹东市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一、具有学籍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城市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限以一种身份参保,不得重复参保。
  第八条 在异地享受退休金或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九条 参保居民在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可转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不含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的,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计算。
  城镇居民参保时超过或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
  第十条 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末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保险,可通过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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