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底前关闭团风县东升色织布厂。(市环保局牵头)
(五)城市污水治理:黄冈城区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10月底前、武穴市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6月底前、麻城市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12月底前建成并运行,其它县(区)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6月份动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区)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要达到0.8元/吨。(市建委牵头)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分门别类完成本行政区域调查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专项治理企业名单,并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至12月,各县(市、区)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重点地区开展现场监督,促进专项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8月,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通报进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市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县(市、区)全年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做好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辖区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加强督办检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跟踪报道。市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污染严重企业的监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对限期淘汰的落后企业,金融机构要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物价部门在淘汰期限内,实行差别电价、水价;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部门依法停止供水;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拥护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