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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
(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传保护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217号),参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评定等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仅存的传承人;

  (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六条 申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 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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