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2008年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特殊价值的树木。
古树名木由市或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市)县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部门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保护性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认养古树名木。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