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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科学的质量技术监督方案,实行总监理工程负责制,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具备一定经验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实行监理。

  (三十)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与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搬迁安置户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三十一)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独立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十二)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从项目设计到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六、优惠政策

  (三十三)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十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超出部分减半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棚户区消防设施建设。

  (三十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土地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搬迁面积房屋部分,经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被搬迁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三十七)四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优惠政策,一律免收市级管理权限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企业(经营)性收费。

  七、搬迁安置管理

  (三十八)四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改造方案中的棚户区居民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棚户区住房档案。

  (三十九)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搬迁前做好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搬迁意愿,按片实施棚户区改造。

  (四十)要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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