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省推进办具体负责审核四市上报的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确定贷款规模,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招标方案,监督招投标工作;定期、不定期对改造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向省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九)省发改委主要负责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下达、执行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项目质量、建设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四市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实施和投资主体。
(十一)四市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承担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职责,具体负责规划、建设方案、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定期上报项目建设情况、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建议。四市政府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选用懂专业技术、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建立稳定的项目建设管理队伍,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安排足额的项目管理费用,确保工作有效运行。
三、项目计划管理
(十二)省推进办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向上争取资金计划,由省发改委上报,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十三)四市根据国家要求的建设工期和省发改委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推进办。
(十四)四市要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按单项工程编制年度建设方案,经省推进办审核后,由省发改委下达。
(十五)四市依据年度建设方案,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搞计划外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不得突破概算,建设规模不得缩减,如确需调整,需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十六)对没有完成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市,省推进办将不受理下一年度计划申请。
四、项目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