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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到现场进行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附件九)(略);

  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时,应告知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调查事项,并分别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其他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不应在场。调查询问时,应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附件十)(略)上作现场笔录,笔录内容必须经被调查人签字并盖手印确认。

  到有关部门调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应用《阅卷记录》(附件十一)(略)进行记载,相关资料的提供单位应在阅卷记录上压页盖章,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受事故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向用人单位发送《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附件十二)(略),限于10个工作日内举证。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证据的,视其对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调查核实后认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制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有下列情形的,可暂时中止工伤认定工作。

  (一)需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判定后才可确认职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是否因履行职责、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请示上级答复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60日内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时中止工伤认定工作,应给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附件十三)(略),中止工伤认定因素消除后,应恢复工伤认定工作。此期间不计算认定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伤认定工作需要,将案例发生经过及调查情况,张贴到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样式见附件十四)(略),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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