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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工伤认定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全,与提供材料不一致,字迹不清,重要内容涂改或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不清,病历资料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及其他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接受,但应当场发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七)(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确需留下申请材料,以确定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返回并发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发给《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八)(略)。

  (一)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

  (二)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

  (四)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

  (五)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六)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

  (七)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八)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九)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

  (十一)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第十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管辖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勘验或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使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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