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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地不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管辖,出具《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单》(附件三)(略)。确认管辖地时间不计算在30日申请时限内。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四)(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章),属职业病的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个案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工会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乘公交车在车内受伤的,需提交公交公司赔偿协议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完整清楚,在管辖范围和受理时效1年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附件五)(略),材料交接双方签字;发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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