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城市规划调整和临街景观提升,需要局部改变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功能的,原则上也由政府适时组织收储。对少数地块面积较小、不适宜统一收储的工业仓储用地,由企业开发用于商办更有利快速出景且不影响纵深及周边地区后续整体改造的,经企业书面申请,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可相应变更规划许可手续和土地使用合同,由企业按新、老土地用途的市场评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因兴办现代服务业和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申请将政府暂不实施统一改造的原有合法建筑改作商办用途的,如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和相关技术规范,能够满足改变用途后的停车、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经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予办理临时改变用途的相关手续,并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今后政府对该地块实施统一规划改造时,仍按原用途及相关规定进行收储。
五、为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防止扰乱经营性土地市场秩序,对原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划建设许可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除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调整外,一律不得改变用途。
六、市政府建立市区经营性用地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就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建设用地(含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等有关问题进行集体会审决策。其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参加,各司其职,审查企业要求改变用途的申请事项,并就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执行标准等提出具体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本意见试行前企业未经批准自行将临街工业仓储用地或原有建筑改为商办用途的,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清理,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责成企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