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需要载明项目与某一特定区域的距离的,应当是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
6、涉及按揭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名称、贷款额度及年限;
7、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公益设施设备及其它市政设施设备等,如不在项目规划范围内或正在规划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载明;
8、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具有确切的物业管理措施,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载明。
第八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含糊等欺诈、欺骗性质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对房地产项目不得使用抽象的、模糊的、绝对性的、不符合实际的词语描述;
3、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尊、极、豪、顶等夸大描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4、不得使用旺铺、名盘、黄金地段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地理位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明房地产项目与某一特定区域的距离;
5、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包租、甩卖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6、不得使用投资回报、潜力升值等描述房地产项目发展趋势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7、不得使用起价、最低价、超值等描述房地产项目价格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8、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而进行形象宣传的,不得载明涉及预售的相关内容,并需相应说明;
9、不得出现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在广告中明示投资回报的内容。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等非真实图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并确保与有关政府批准文件内容的真实对应。涉及内部装修、装饰的,对其描述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清晰、准确;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主应对已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在其销售现场建立档案,由房地产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