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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4、工资及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地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同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协会秘书长工资标准可根据退休反聘、内部退养、社会招聘等情况,按照省协会秘书长5000-8000元,各市协会秘书长3000-4000元确定;社会招聘人员工资标准应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工资经费纳入会费总额,不得另行收取。会员单位选派人员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应人员工资标准发放。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1、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经费额度的核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会员单位必须按标准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收取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会费收取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对于拖欠或拒交会费的会员,可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确保会费按时到位。会费收取的具体办法以及拖欠惩罚会费的措施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列入协会章程或单独制定规定。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向会员单位报告。

  3、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4、开展有偿服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发展的原则,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协会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要建立党支部,其组织关系由辽宁保监局党委统一管理。成立中共辽宁保险行业协会党总支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2年。协会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辽宁保监局党委的领导,同时接受地方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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