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享有的权利:选举、被选举和表决、参加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等。会员的义务: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大力支持协会工作,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整体环境,各保险机构应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2、基本架构。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较多的协会,可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
3、分支机构。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保险行业协会的框架下设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每个专业工作委员会还可内设若干工作部或工作小组,也可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还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保险行业协会在各自会员单位范围内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并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副会长。
4、办事机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部门设置为综合管理部、财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中介工作部、考试中心;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应参照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设置对应部门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必要整合。秘书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公文处理、会议、财务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人员管理等制度和秘书处工作规则、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人员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的基本条件,按照《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应职级执行。
1、会长。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成员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辽宁保监局核准。会长、副会长人选不得以会员单位轮流担任的形式确定。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会长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代理会长接任,副会长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接任,代理会长和新增补的副会长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