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8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7]29号)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辽宁保监局重新修订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及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在我省辖区内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包括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分会。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加强宣传、联结社会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