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固定资产无偿转让指转出单位正常工作确实不需要,且转让方、受让方均是财政全供单位之间的资产划转,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合理调配的资产划转行为。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5.受让方基本情况;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3.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4.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5.单位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先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受理。一级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受理。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应当由财政部门招投标中标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鉴定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挂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