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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本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处置,处置结果于处置终了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具有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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