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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财资[2008]5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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