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财政局、建委、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圆满完成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援川过渡安置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特制订《辽宁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监察厅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辽宁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圆满完成我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任务,切实加强我省援川过渡安置房项目资金管理,本着总量控制、分批付款、确保工程需要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拨款程序和严格的支付审批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工程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资金筹集
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是国家财政定额补助、地方及其他资金。在国家补助等资金未到账前,由省财政厅筹集资金,按程序办理预借资金拨付手续,保证工程需要。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经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批准的其他援川灾后重建项目。
第四条 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负责专项资金总调度。指挥部下设资金管理组,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组成。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省建设厅具体负责援川过渡安置房项目资金的申请及管理,并按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将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省民政厅负责配合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合同管理
(一)省建设厅负责与相关生产建设厂商签订生产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总工程量、总价款、建设内容、生产建设标准及相应价格等;合同是省财政厅办理预拨资金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