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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湘西自治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三年(2008-2010年)行动实施规划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明确工作责任。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发改部门要根据当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立项和报批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和调度;房产、民政、公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等要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困难家庭基础档案,根据当年财力和保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保障;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供水、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廉租住房建设的水、电供应,开户只收取材料费。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到收费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廉租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第七章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管理,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确保住房保障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要根据本规划制定相应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名词解释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货币补贴: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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