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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湘西自治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三年(2008-2010年)行动实施规划的通知

  4、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5、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6、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7、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8、其他资金。

  (二)规划期内,每户每年租赁补贴资金按840元计算,三年共需租赁补贴资金1589.196万元,州、县市各负责50%(见附表5、6)。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全州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47万m2(见附表7)。其中,2008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万m2,2009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2万m2,2010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27万m2。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集资合作建房和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套建筑面积为60m2左右。

  集资合作建房是指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开发项目配套建设是指在住房开发项目中按20%比例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要在规划审批后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第十五条 规划期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原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其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由企业职工自筹。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用地应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优先供应。

  第十七条 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商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保证配套建设的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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