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城所在地范围。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本规划是对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依据。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步解决,统一政策、属地落实的原则,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 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全州8县市城镇规划期内,人均建筑面积10m2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二)具体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具体目标如下:
1、2008年底前,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 m2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2009年底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m2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3、“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m2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住房保障目标。2008-2010年,全州共建设筹集廉租住房17万m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47万m2,新增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m2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6781户;到2010年底,全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户数达到7526户。
第七条 规划期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凡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
第二章 廉租住房供应
第八条 规划期内,全州共需新建廉租住房2712套。具体任务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