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规范结果处理。各地各部门要将清理规范情况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进行汇总,形成工作总结,并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等。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对全省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工作总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清理规范时限要求。2008年6月25日前,各地各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各地工作总结和统计表由各省辖市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省成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参加,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财政、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以及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职业资格有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