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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根据国家规定,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由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在我省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按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三)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顿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方法步骤

  (一)清理规范的方法。各地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1)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必须逐级上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2)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3)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4)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5)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6)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7)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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