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制度,推进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着重研究制定防止围标串标的有效办法。加强对综合招投标中心的监管。
(二)加强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畅通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依法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办案力度。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谋取私利等问题。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7〕8号),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四、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部门,探索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纠正采取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备案等方式变相恢复和违法违规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程序和制度。整合相关投诉中心力量,明确职能定位。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试行绩效管理制、行政效能告诫制等,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效能的全面提高。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处理和纠正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继续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机关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
五、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