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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一是持续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二是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拒不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和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参与环境突发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加强环保案件和线索移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部署运行情况的督查。

  (三)继续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作法和经验。

  二、加大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

  (一)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办理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有关重要批示件。重点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医保和救灾扶贫、强农惠农、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三峡移民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和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督促违纪违规资金归位。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强长效监管,保证财政性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湖北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发银行省分行政府合作类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防范相关项目和资金风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促进安全生产。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和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协调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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