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培训或演练使相关人员掌握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相关人员技能培训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须在奥运会之前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知识与技能专题培训,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法规、政策、标准;本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程序和工作要求;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保障措施原理;相关人员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职责和操作技能等。
七、附则
(一)在奥运期间,暂停使用本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如因疫情需要使用,须通过市卫生局报请卫生部批准。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不得向北京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样本。
(三)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送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救治;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送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行医学观察。
(四)本市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涉及
《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五)名词术语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如:埃博拉病毒、拉沙热病毒、马尔堡病毒、黄热病毒等(详见
《名录》)。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如口蹄疫病毒、汉坦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艾滋病毒(I型和II型)、乙型脑炎病毒、西尼罗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结核分枝杆菌、鼠疫耶尔森菌等(详见
《名录》)。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如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毒、腺病毒、肠道病毒、甲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麻疹病毒、金黄色葡萄球菌、伤寒沙门菌等(详见
《名录》)。
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