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上级部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现场调查与处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的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救援;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协助上级部门控制事件发展。
(3)市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或泄露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
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给予预防性用药;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类别组成相应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防控和医疗救治方案。
当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2、事件结束
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对外发布。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现场调查与处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被感染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有相关疫苗的进行预防接种;配合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