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
《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三)生物恐怖事件
本预案中生物恐怖事件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施或菌(毒)种库(或保藏设备)被蓄意破坏;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被盗、被抢;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故意播撒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出现不明原因或人为造成的火灾、断电、爆炸事故;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中发生的蓄意投放病原微生物事件及其它可能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
四、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发现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在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上报市卫生局;必要时,还需同时上报所属区县公安局和国家安全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对于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实施现场处置,采取救援、洗消防护等相应处置措施;根据情况组织专家现场进行危害评估。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按《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在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卫生部。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病原体名称、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发病者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应对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