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负责收治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和医学观察人员,储备必要和足够的医护人员、技术设备及应急药品,组织各类医护人员随时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七)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临床实验室(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上海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和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明确职责;制定和演练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类
本预案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非蓄意破坏)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和(或)造成感染性材料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为重大生物安全事件、一般生物安全事件和生物恐怖事件。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
《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
《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
《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
《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保存的
《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或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
《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
《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