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好预防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各项措施,做好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消灭安全隐患,力争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
3、依法管理、科学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处置和应对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辖区内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适用时间
本预案适用于奥运会“百日”期间,即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8日。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上海市卫生局:成立上海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与教育处,为本市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的信息;组建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组织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指导、检查、督导各区县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演练;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根据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和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工作预案。
(二)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协助市卫生局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生物安全评估等。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负责建立专业处置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应对事件调查、处置;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检查、督导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组建生物安全委员会。
(四)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加强对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进行处罚。
(五)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储备必要和足够的实验技术、设备及试剂,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